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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重庆市委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2 点击:17776次
     

    中共重庆市委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

    2018-05-07 06:37:22 来源: 华龙网—重庆日报 0 条评论

      重庆日报讯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了《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制定出台《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党务公开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重庆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切实抓好专题学习,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要将《条例》《办法》纳入培训课程。各区县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工作责任,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等工作机制,为推行党务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市和区县党委成立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日常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做好党务公开监督执纪问责、干部队伍培训、宣传引导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基层党组织也应明确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出台重大决策、推动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市和区县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五)党的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重要文件、活动、人事任免情况;

    (六)巡视巡察督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巡察督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九)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建议或网络舆情处理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市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工作机关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法规、保密审查。

    (三)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重庆日报》《当代党员》等党报党刊,市和区县电台电视台,华龙网、七一网、风正巴渝网等重点网站,上游客户端、重庆客户端以及区县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市和区县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例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同级外宣部门应当将党务新闻发布与政务新闻发布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已经依法依规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对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党务事项,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可行性、民意认可度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推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出台重要政策时,牵头起草部门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确有必要公开的将相关解读材料与文件一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释疑,传递权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舆情回应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汇集,提高舆情分析研判专业性、科学性,着力抓好舆情应急处置。强化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完善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指导。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基层党建督查、市和区县党委巡视巡察等相结合。通过聘请(邀请)党员、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务公开工作监督部门未履行好职责,造成上述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党的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其上级单位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区县党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4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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