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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6 点击:4149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0725

    项目名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

    采购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对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进行招标,欢迎有资格的建筑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招标内容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万元)

    投标保证金

    (万元)

    秀山县人民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场扩建项目

    1

    10.053

    0


    二、资金来源

    医院自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相关经营能力范围的营业执照,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法人请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和复印件一套);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资格条件: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招标文件的获取: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务科或秀山县人民医院官网自行下载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2日。

    (三)招标文件售价:免费获取。

    (四)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2年8月3日北京时间8:30。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8月3日北京时间9:00。

    (四)投标地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医院行政3楼二会议室。

    (五)开标时间:2022年8月3日北京时间9:00。

    (六)开标地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医院行政3楼二会议室。

    联系人:敖浩清

    话:13996988975

    址:秀山自治县人民医院总务科


    五、无效投标规定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C、超出最高限价的

    D、存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E、出现虚假应标的


    六、报价部分

    一次性现场报价,最低价中标。


    工程量清单

    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备注

    挖运石渣

    80

    路床(槽)整形

    755

    水泥混凝土路面

    755

    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厚15cm,碎石垫层厚:10cm.

    安砌路沿石

    m

    78

    规格:600*500*150


    备注:

    1.本项目实行包干价。

    2.扩建停车场需与原非机动车停车场保持水平位置。

    3.因非机动车停车场项目紧迫,工期紧张,投标人必须自行勘探现场并且按甲方要求建设。

    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

    一、改造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建设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

    (二)建设地点:秀山自治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验收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和行业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验收由总务科牵头,会同审计科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

    2.验收须作验收记录,对验收合格的内容,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3.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甲方造成一定影响,建筑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内容

    1.质量保质期:1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建筑商有更优惠的质保期,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应答。

    三、付款方式

    2、所有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97%

    3、质保期满后(1年),退还质量保证金的3%(不计息)。

    四、其他

    (一)报价人必须在报价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章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非机动车停车场改造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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